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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房地产企业购买房屋用于出售,如何入账?能否作为存货核算?
非房地产企业购买房屋用于出售,如何入账?能否作为存货核算?
解答:
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——投资性房地产》第三条规定,该准则规范了以下三种类型的投资性房地产:
1.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:指企业已经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,并从中获得租金收入。
2.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:指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,并计划在土地价值增加后再将其转让给他人以获取收益。
3. 已出租的建筑物:指企业已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,并从中获得租金收入。
因此,如果一个非房地产企业购买房屋仅用于出售而不是出租给他人使用,那么这种购进房屋的行为不能作为“投资性房地产”进行核算。
而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——存货》第三条规定,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持有并准备出售的商品或产成品、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、以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。
参照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>的通知》(财会[2023]11号)的规定,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、形成方式、业务模式,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,对数据资源可以分别确认为“无形资产”“存货”等,并不是要求统一确认为“无形资产”。
综上所述,如果一个非房地产企业购买房屋只是为了将来出售获得利润,那么这种行为可以满足存货的确认标准,可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。